为克服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上的盲目性和新设专业的专业面过窄,名称不统一,布点不合理等问题的产生,为加强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重复投资,为扶持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设专业的基本原则:
1、要有比较稳定的长期的人才需求计划;
2、要具备必要的师资、设备、图书资料、校舍等办学条件;
3、国家和省需要量大、通用的应用型专业作为增设的重点,新兴学科、边缘学科要服从省的统一规划布点;
4、统一布点的专业,主要以国家统一的通用专业目录为准。新增专业,专业范围不能过窄,不能急功近利,学生毕业后的适应性要强,要符合人才培养和成长的客观规律;
5、专业要合理布点,既要发挥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办出学校的特色,又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防止不合理的重复设置,降低质量等倾向;
6、专科层次的学校不能设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新设专业的主要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方向,业务范围和培养目标,学生毕业后的去向要落实,要明确主干学科并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基本规格的、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2、有能力承担所增设专业全部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等)。不能因增设新专业而影响乃至削弱全校上述课程的教学工作;
所设专业要具备独立设置专业教研室(组)和实验室的条件,并配备适应教学需要的专业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其中各门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称以上专职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称以上专职教师一人;专业课教师中,应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学术骨干一人以上,熟悉本专业教学工作的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学骨干三人以上。要保证本科在二年内,专科在一年内完成专业课的各项教学准备工作;
3、新增设专业的基建投资、经常费要落实,学校要保证为学生提供必需的教学、实习和生活等条件;
4、新增设的专业能保持连续招生,通用专业年度招生60人以上,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专业的年度招生也不宜少于30人。私立(民办)学校可视本身具体情况自定。
三、新增设专业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1、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私立、民办)新增本、专科专业,由省高教局组织专家咨询评议组,根据人才需求及办学条件,合理布点等情况进行审定;单列市属学校新办本专科专业由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高教局备案;
2、凡要增设本专科专业,需由学校填写统一的申请表并附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人才需求的预测材料,新设专业的现有师资材料,(包括姓名、年龄、职称、专业专长、所任课程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本科专业还须附经专家论证的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要签名并注明其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业务专长等;
3、审批专业每年集中办二次,十月份一次审批成人高校新增设的专业,一月份一次审批普通高校当年新增设的本专科专业。学校应根据所要增设专业的层次,在上述两个时间前将报告及材料送省高教局,逾期推迟到下一年度审批;
4、申报新增专业,视需要情况交纳一定的评议咨询费;
5、以上办法适用于新增专业及合并、撤销、改名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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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1-0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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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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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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