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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深教纪〔2014〕19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14〕1号),经研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及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严禁学校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严格执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不得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或兴趣班。

  二、坚决治理违规招生及乱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部、发改委、审计署联合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中共深圳市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纪〔2013〕13号)等文件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级,坚决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坚持选用教辅材料“一科一辅”和自愿原则,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禁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之外以暗示、推荐、指定等方式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严禁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杂志或收取各种试卷费、资料费、练习题费等。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公示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要在学校显著位置长期置放,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非营利和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按实结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支清单。代收费应按实收取、不得盈利,收费依据应提前向家长书面说明,收支清单应及时向家长公布。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合力

  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的“多发期”,坚持开展全市性的春秋两季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违规乱收费的单位,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14〕1号)

    

  中共深圳市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会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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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4-026109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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