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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73)如何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债款

日期:2009年09月0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了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逃匿或一去不回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深圳市龙岗律师网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债款。

第一,直接诉讼。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关键是在把握诉讼时效。

债权人持有借据等有效证明相关的借贷关系的证据提起诉讼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法院则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还是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间接诉讼。间接诉讼就是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两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深圳市龙岗律师网认为,这是一种曲线逃债的好办法。

编辑: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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