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算器按 广东省(深圳市) 司法口径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实际案情为准。
适用情形(请先确认是否符合):本计算器仅适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按揭房产分割。
即:本工具处理的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并非婚姻期间购买的共同房产,也并非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纯个人财产。
其他情形(婚后全款购房、父母出资、婚后加名、登记方非首付方等)不适用本公式,建议咨询律师。
登记于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协议或判决分割,不适用本计算器。
若首付款由双方共同支付、或登记方非首付方,本计算器仍按"婚后共同还贷对应增值补偿"口径估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分割以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一、房产与贷款信息
房屋基本情况
深圳中院裁判指引口径: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实际购房款(购房原总价 + 已还全部贷款利息)× 现市值 × 50%。首付款为登记方婚前个人出资,归登记方,不进入补偿计算;剩余贷款由登记方个人继续偿还。
离婚房产分割补偿结果
根据《民法典》及广东深圳法院常见裁判口径计算,仅供参考。
计算公式(广东深圳常见裁判口径):
法律依据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深圳龙岗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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