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计算器

本计算器按 广东省(深圳市) 司法口径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实际案情为准。
适用情形(请先确认是否符合):本计算器仅适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按揭房产分割。
即:本工具处理的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并非婚姻期间购买的共同房产,也并非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纯个人财产。
其他情形(婚后全款购房、父母出资、婚后加名、登记方非首付方等)不适用本公式,建议咨询律师。
登记于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协议或判决分割,不适用本计算器。
若首付款由双方共同支付、或登记方非首付方,本计算器仍按"婚后共同还贷对应增值补偿"口径估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分割以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一、房产与贷款信息

房屋基本情况

含婚前、婚后已偿还的全部贷款利息(不含未还利息),可向贷款银行查询《还款明细》获得。深圳中院口径分母须含该项;未填写时按"购房原总价"近似计算。

按解释(一)第78条,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后,剩余贷款本金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由登记方继续偿还;本项用于结果中展示,不进入补偿计算。

深圳中院裁判指引口径: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实际购房款(购房原总价 + 已还全部贷款利息)× 现市值 × 50%。首付款为登记方婚前个人出资,归登记方,不进入补偿计算;剩余贷款由登记方个人继续偿还。

法律依据摘要

深圳龙岗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088886636|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返回www.vlaw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