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特殊时效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时效从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因起诉、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计算,仅供参考,中止、中断等情形以法律规定为准。